遗嘱公证实践初探
    遗嘱在民法上是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处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之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继承法》第20条明确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遗嘱公证分为单独遗嘱公证和共同遗嘱公证。
    单独遗嘱公证是公民个人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所有财产或其他事务。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一份遗嘱,以处分共同遗嘱人各自所有的或者共有的财产。
共同遗嘱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共同遗嘱人共同约定,将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共同遗嘱人死亡后留给遗嘱受益人;另一类是双方约定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为遗产受益人或继承人,这一类共同遗嘱多是夫妻所立,双方无论哪一方先去世,另一方都受共同遗嘱约束。
    遗嘱公证是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以我们办理遗嘱公证的核心任务是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
    第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要认真审查遗嘱的内容。遗嘱内容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审查。形式要件方面主要审查: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对财产的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遗嘱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遗嘱的成立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实质要件方面主要审查: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剥夺未成年子女和缺乏劳动能力和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情况,是否给一直依靠遗嘱人生活又需继续由其供养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
    三是要审查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其个人合法财产。
    四是审查遗嘱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若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除以上各项审查内容之外,还应对遗嘱人身份、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等方面予以审查。
    另外,还要着重审查遗嘱受益人的情况。
    1、审查指定的遗嘱受益人是否明确;2、审查遗产的分配方法或份额是否明确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3、审查遗嘱人对遗嘱受益人附加的义务。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遗嘱受益人附加一定的义务,若遗嘱中附有此类义务,公证人员应审查所附义务是否合法和是否可以履行。
    此外,在具体办理遗嘱公证时,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必须亲自到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住所地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处也可以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在下列情形之下,公证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一)遗嘱人年老体弱;(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在办理上述遗嘱人申请的遗嘱公证时,最好请医院有关医生为遗嘱见证人或者有医院证明遗嘱人立遗嘱时身体精神状况正常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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