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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走私漏稅有何刑事責任?

問:台商走私漏稅有何刑事責任?
答:中國大陸自1998年初起,陸續在全國各地成立走私犯罪偵查局,緊密監視台商的走私漏稅行為,並已加大力度,對台商涉及走私、漏稅的行為全面「嚴打」,台商務必謹慎小心誤觸法網,若一但不幸遭到調查,則應依《海關法》及其《實行細則》相關規定,依法爭取法律權益。遭逮捕台商補交逃漏稅,依法申辯之後,已有人獲釋返台。

往昔大陸海關僅就走私逃漏稅涉及行政處罰部份,進行查驗與稽徵,但在「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局」成立之後,大陸的海關則兼具有刑事犯罪偵查之職權,其刑事偵查權猶如一把利刃,使得過去僅可能涉及逃漏稅,而在補稅後就可能沒事的台商或外商,現在隨時都有鋃鎗入獄的危機。

不容忽視的是,長期以來許多大陸的台商或外商,為了規避營業稅或關稅,經常遊走於法律邊緣,甚或甘冒違法之危險,最常見的情況是;(1)藉由兩岸漁船直接走私貨品進入大陸;(2)將貨品以零組件或廢五金方式,進入大陸後再進行組裝銷售;(3)假借成立外資企業之名,進口貨品、機器入境大陸後,再進行銷售;(4)委託深圳地區聲稱具有軍方背景的貿易公司,繳交15%的代辦費,不再繳交任何關稅、增值稅,而竟也能將貨品入境大陸,成為內銷貨品銷售等等。

目前台商必須注意的是,在大陸「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局」成立後,即1998年6月偵破廣東沿海地區海關涉及重大貪瀆,涉及高達百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稅捐逃漏,已使得前述各項規避方式成為不可行,甚至過去採取類似做法的台商、外商,都可能循線追查,而遭受重大罰款甚或逮捕。

因此台商切勿以身試法外,對於已深陷囹囫及受到調查之台商,則建議下列各點:

一、依大陸《海關法行政處罰實行細則》第29條規定,境外當事人在離境前,應繳清罰款,或交付相當保證金。據此一規定,台商在繳交保證金之後,可向「海關走私犯罪偵察局」提出離境申請,涉及刑事調查者,在完成初步調查後,可依法申請「交保候審」。

二、大陸海關法及其施行細則明白區分走私行為與違規行為,由於違規行為罰則較輕,台商應詳細理解1993年公佈之施行細則,為自己的權益向當地海關或上級海關,提出行政覆議(即訴願)。

多數台商長期來均認為,大陸為人治社會,一旦發生如海關違規事件即訴諸人情,而罔顧大陸之法律規範。但見諸於實際案例,1998年4月河北地區涉及走私漏稅之電子業台商,即因委任法律專業人士,依法提出申請,在繳交保證金之後,10天內即可「交保候審」而離境返台,不幸已誤觸法網之台商,切勿放棄任何依法訴願與申請交保之機會,而喪失應有之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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