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单先生关于在大陆开采矿产资源的问题
太原台商单先生问:台商在大陆投资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在使用土地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台商在大陆投资勘查开彩矿产资源在使用方面同国内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审批程序是:
一、台商在大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临时使用的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内,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使用土 合同,是国有土 的,由市县土 行政主管与土 使用者签订;是农民集体所有土 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土 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并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进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二、台商在大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如果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或者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