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买方验收完毕即需承担货损风险
上海台商蔡先生问:我是在大陆进行工艺品加工的台商。一次,某商场向我订购100套高级檀香木工艺品。在订购合同中,双方除约定加工工艺品的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餐,还规定如果提前20天交货,我方只需交付95套即可,即可以免交5套。半年后,我方通知商品可以提前22天提货。商场派人验收合格后,请求我方派车将货运到驻地。运货车行至半路时,路旁山坡掉下几块木石头,将运输车砸坏,其中5套工艺品完全被损坏。由于商场急需这批货物,便要求我方再供货10套。我方认为,供货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另行支付加工费。商场则认为,我方派车送货使其受到损失,原合同规定的少交付5套工艺品的免责条款无效,加上被砸坏的5套,我方还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再供10套。请问:商场的这一认识正确吗? 答:我认为,商场提出按原合同再交付10套工艺品的主张是不正确的。其理由是: 首先,按合同约定,你方只要提前20天交货,便可少交付5套工艺品,即免除其履行交付5套工艺品的责任。在合同履行时,你方按合同的约定提前22天交付了工艺品,其5套工艺品的交付义务被合法地免除。 其次,在工艺厂提货时,商场派人对货物进行了验收,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到商场。虽然工艺厂在商场请求下派车帮助将货物运到商场所在地,但工艺厂已经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货损风险应当由商场自己承担。 再次,按照新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无效有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当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财产造成损失。在本案中,运输的货物损坏是因山坡上掉下的大石头砸坏运输车造成的,完全是意外事故。在这里,工艺厂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商场的损失责任不能由工艺厂承担;很自然,导致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事由也不能成立。 正因为如此,商场按照原合同要求工艺厂再交付10套的观点不能成立。相反,工艺厂提出的再交付10套工艺应当另外签订合同来处理的观点是正确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本文由最高人民法院李恬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