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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強迫员工劳动会受到何种处罚?

问:台商強迫员工劳动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台商到大陆投资设厂,无论独资还是合资设立的企业,为完成国外买主的订单,经常要日夜赶工,但员工卻常以工作太过劳累,违反劳动基准法规为由而拒绝加点。在此情形下,如果雇主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员工劳动,很可能违反大陆1997年3月修订,并已于10月正式施行的新刑法规定,构成強迫职工劳动罪而被判处刑罚。

具体案例如深圳市曾发生一家企业将打工仔锁在屋舍強令其工作,以致突发火灾无法逃生而被烧死数人的案件;吉林某地林场雇用监工,手持槍械強迫民工为其伐木案,亦曾轰动整个大陆。

有监于此,为了确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大陆在新近修订的刑法中,增设了「強迫职工劳动罪」。由于该罪发生在「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当然包括台商在大陆设立的企业。已发生的案件,一般大多发生在个体、私营、外资、合资或合营企业中。故此规定与在大陆设厂的台商关系甚为密切,应予以注意以免误触法网!

所谓強迫职工劳动罪据大陆《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徒刑或单处罚金。此处的劳动管理法规主要指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和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前者规定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歇班的权利等,而后者主要是确定了5天工作制。

限制人身自由是犯罪的手段,如派人看管、厂门上锁、強令完成定额否则不予放行、由监工手持槍械強迫打工仔劳动等。強迫劳动是指不顾《劳动法》有关规定,強迫职工超时、超量进行劳动,或者进行不适于劳动者的劳动。而且依该条规定,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处以刑罚。情节严重一般指:強迫职工劳动造成职工健康严重损害、限制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但是,如果強迫职工劳动不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或者虽然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他人劳动,但情节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都不会作为強迫职工劳动罪追究的。

值得注意的是,強迫职工劳动罪虽属于单位犯罪(亦为大陆新刑法新增),但卻不采单位犯罪一般适用的「双罚制」(即同时处罚单位和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而采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触犯这项罪名的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可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到大陆投资设厂的台商务必注意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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