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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认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③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商标;
④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⑤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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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标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营销过程,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大,对商标的妨碍不仅损害使用特定商标的生产者,而且危及消费者利益和公平竞争秩序的建构。就商标法与公共利益而言,它与著作权法、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特点不同,商标法的公共利益体现为确保消费者利益和促进有效竞争,从而增进公共利益。从商标法的目的看,除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还通过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以保护消费者。商标保护产生了通过不被扭曲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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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书是用于投标的法律文件。根据是否已经中标,工程标书可分为中标的工程标书和未中标的工程标书两种。从性质上看,工程标书具有两重属性:法律性和技术性。就其法律性而言,未中标的工程标书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书;就其技术性而言,工程标书是一个完整的、具有独创性的工程技术作品。
工程标书的著作权归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工程标书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那么,工程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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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合资合作企业已成为外国企业在中国较重要的投资方式。为了解上海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笔者最近走访了一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很少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内容的约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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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是国际上通行的版权术语。其一般的含义是指版权法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亦不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进行使用的合法行为。它是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版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而以合理的方式加以使用的特殊权利。众所周知,合理使用产生于公平正义观,而公平正义观在版权法中表现为一种平衡思想。平衡是现代版权法的基本精神,合理使用的目的与版权法的基本宗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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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工作实践中,笔者发现我国现阶段在专利制度中还存在着一些瑕疵,为使我国的专利事业长足健康地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笔者结合实践提出一些问题和思索,与前辈同仁一道探讨。
首先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在需要和专利权人接触时,有些“女发明人”却始终是“千呼万唤不出来”,取而代之的不是丈夫就是代理人出面。而令人称奇的是,女发明人的丈夫对本专利却了如指掌,后来通过别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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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传统民事诉讼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的取得和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证明标准不一、举证责任分担不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过多、各地法院在采取证据保全时所采用的措施和手段不一等。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证据制度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不明确,学理界和实务界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存在分歧等原因。因此,诉讼实践中需要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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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法律全球化”的理论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所谓“法律全球化”,实质上是法律趋同化的一种形态,是各国通过缔结、加入国际条约而实现的法律趋同化。
在知识产权法律已成为“21世纪货币”的宣言下,作为控制全球化经济的重要工具,美、日、欧提出了国际专利制(IPS)。真正的国际专利制度,即一个中央专利局授予的国际专利在全世界各参与国都有效的制度,是跨国公司和专利制度战略家们长期以来的梦想。按照国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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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淡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类似或相同的标识,利用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来推销其商品或服务。其特点是该行为以驰名商标为淡化对象,使消费者误认为驰名商标与淡化行为者的商品或服务等有一定的联系,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也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该协议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第六条之二,经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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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是目前当事人经常遇到的一种诉讼。
在我国,如果从被告主体上划分,有关专利的行政诉讼可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种被告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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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二部分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由此可见TRIPS协议开宗明义地将“版权”列入保护范围。
原创性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成为作品的实质性要件。一般而言独创性即:1.该作品是作者独自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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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回顾
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1994年是创始阶段。随着我国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知识产权纠纷成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面对的崭新课题。1987年全省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件,到1993年全年为136件,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案件均由当时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
从1994年至2002年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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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权保护,只有强有力的保护,才能使专利权人真正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从而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实现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经济的发展。专利行政执法作为专利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自1985年实施至今,对推动我国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2年,由浙江、上海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倡议,由江苏、山东、广东等14个省市参加的省际间专利行政保护协同执法协作网宣告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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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代理工作中,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是答复审查意见,同时此项工作对于专利申请人最终是否可获得专利权及其保护程度都至关重要。
在审查意见中,其中实质性的问题主要包含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问题,而创造性的问题又是一个最终是否可获得专利权的重要尺度。笔者在代理实践中体会到,有些审查意见在论述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在找到最相关对比文件后,有时会将“本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所公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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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A公司技术人员不断开发新品,申请专利后投放市场,以创新的理念打造着自己的品牌,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信誉。2003年,该公司完成了一种关于床单、被套、枕套等新的设计方案,产品的设计要点是采用相拼形式,产品的主要部位设有清秀淡雅的江南花卉。该公司就此成套产品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年获得专利权。就在该公司将上述新品投放市场不久,公司员工发现批发市场上出现了与其上述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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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三流企业卖力气,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专利”已成为卓越管理者们的共识。成为超一流的企业,知识产权是发展的关键。
随着中国企业与世界经济交流越发频繁和紧密,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摩擦也此起彼伏,甚至让企业苦不堪言。打火机、DVD、摩托车、通信等行业的多家企业频繁遭受到外国公司的侵权指控,使许多企业变得谈专利色变,认为我们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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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难点之一,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也不例外。准确地确定专利侵权的赔偿额,对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制裁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秩序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其一,编造“假”的专利许可合同,以图在计算时能以其为标准;其二,不提供证据仅要求定额赔偿,当事人仅提供侵权证据,对损失赔偿额不举证或举证不能,仅依法提出要求在50万以下进行定额赔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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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中,关于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判定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是否有效问题,近一段时间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可以从实质上审查专利的“三性”并对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是否有效直接作出评判。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是法律的执行者,其审判活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根据权利性质,专利无效的认定权属于行政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判定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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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承认商标权具有可担保性,有的国家如日本甚至认为商标许可使用权(包括独占许可使用和一般许可使用)也可设立质权;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认为商标权并不具备设定担保的基本条件,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标法第三十条就规定,商标专用权不得作为质权之标的物。此外还有一些国家虽然规定商标权可以设定担保但却必须满足一些附加条件,如科威特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连同其商业信誉一并进行转让、抵押或转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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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专利侵权纠纷中,作为被指控的国内企业,如果经过认真的对比分析,发现确属侵犯了对方的专利权,也不能坐以待毙,而应当积极寻求与对方和解。事实上,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双方和解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因为侵权诉讼的高风险性以及诉讼过程所消耗的漫长时间和巨额费用,可能使双方两败俱伤,因此专利侵权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也愿意选择和解。所以,在涉外专利侵权纠纷中,国内企业一边在法庭上与对方针锋相对,一边也要通过其他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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