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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海關對轉廠有何規定?

問:大陸海關對轉廠有何規定?

答:目前大陸海關並沒有全國一致的「轉廠」作業規定,甚至海關有規定裡是以「結轉」來稱呼,而轉廠是另有其他意思。而在廈門一般稱之為「形式報關」,但在別的地方台商如此稱呼,海關可能就聽不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管監和徵免稅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料件不得直接轉廠加工。如因特殊情況需轉廠加工的,應當事先報經海關核准並在海關批准的期限內,將轉廠加工的成品、半成品調回本企業。」同時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料、件,經生產加工成品或是半成品,如不直接出口而賣斷,轉讓給另一承接加工復出口的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時,進口料、件的企業應當會同該生產企業持憑雙方簽訂的購銷或者生產加工合同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結轉和核銷手續。

  從前述規定可知,在海關正式法律上的轉廠之意義,與廠東一般台商所稱的「轉廠」是不同的,而海關正式對「轉廠」的名稱叫「結轉」。筆者去年底在海基會演講,有位台商問進口設備賣給另台商之「轉廠」要不要補關稅?其更是將轉廠這名詞,用在免稅進口設備監管之移轉。

  海關「轉廠」作業在稅務上又被稱為「深加工」及「間接出口」。根據北京國家稅務局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保稅進口的料、件加工成品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裝配出口的,在向當地海關辦理「深加工、二次保稅」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核銷手續後,憑海關出具的「出口報關單」,可免徵增值稅、消費稅。也就是外商投資企業間接出口免稅的,應提供由海關出具的「深加工兩次保稅、國內料件結轉的出口報關單」、發票、海關核銷進料加工手冊、轉出料件核銷手冊、再加工裝配合同等給稅務局。至於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非三來一補之法律型態)方式收取工繳費,可申請免增值稅,但應提供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加工合同、收匯憑證。

  為加強間接出口免稅業務的管理,大陸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間接出口產品免稅,應建立稅務機關之間業務聯繫制度。各區縣分局及直屬分局,應在辦理完「間接出口」免稅審批手續的同時,將間接出口企業免稅情況填寫「間接出口貨物免稅業務聯繫通知單」,並附加商投資企業間接出口免稅申報表,通知移送給承接再加工、裝配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過在實務操作上,又很多地方根本不如此執行。

(王泰允撰;資料來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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