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辦理結轉作業時,可能發生哪些違法行為?
問:台商在辦理結轉作業時,可能發生哪些違法行為?
答:依海關規定,進料加工項下進口料件自進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全部出口止,均應接受海關監管,進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內銷售,如因故必須轉為內銷的,應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並經海關許可證管理的還應交驗進口審批件或進口貨物許可證。而且依海關規定,進料加工項下免稅進口的料件應專料專用,不得與其他料件串換使用。
在採用口岸進出口的保稅作業裡,台商常利用「高報耗損率」方式將部分成品內銷,不開發票而逃漏內銷應納增值稅、所得稅、及進口環即稅得稅及增值稅。甚至以「串料」(即調包)方式,進口高級原料用於內銷成品,而將當地採購的較差原料用於銷成品,因重量上的核銷而避掉成品內銷應課進口原料關稅。
在海關的立場,結轉作業在保稅過程,因不如口岸進出口有海關作每筆交易的登記,因而肯定上述弊端更是層出不窮。其實,大陸的結轉作業可謂「超前開放」,全世界找不到如此管制鬆而易內銷不補進口關稅的國家。
在加工貿易的作業裡,台商可能以多報少,如100萬碼衣料,只報50萬碼,1萬磅尼龍纖維,只報5000磅。到出口時以少報多,若有10萬套衣服,卻向海關報20萬套,次沖銷進口原料,此種情形海關可加強進出口查驗,但若以轉廠方式進出口則根本不易查到。
(王泰允撰;資料來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